8月20日,记者从市公租房管理局获悉,为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管理,我市起草了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(简称《细则》)。市民和单位若有意见、建议,可于8月26日前发电子邮件至cqsggzlfglj@163.com。
《细则》指出,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,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,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。未婚人员、离婚或丧偶人员、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,本人为申请人。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。
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一是年满18周岁。二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三是符合在中心城区工作的规定。
中心城区户籍的,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(工作)合同或正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持有营业执照。非中心城区户籍的,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(工作)合同或持有营业执照,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。在中心城区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。
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,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.1倍,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.2倍。
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城镇住房(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,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)、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,且申请家庭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。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中心城区无住房转让行为。申请人父母、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。
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: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、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;优抚对象家庭;申请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;残疾人家庭;见义勇为人员家庭;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;成年孤儿;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家庭;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家庭;有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;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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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(征求意见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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